网络传销案件中人民法院的认定与审判思路
http://www.dsblog.net 2017-02-27 15:00:31
三、网络传销案件中人民法院的审判思路
法院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以证据以根据认定案件事实。具体而言就是依靠提交至法庭并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从而作出判决或裁定,由于法院的审判主要是审查证据并依靠证据审查事实,那么法院审判案件的思路自然体现在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的过程中。因此本部分主要借助法院已经判决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相关案例来阐述法院在审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过程中所展现出的思路。
(一)对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1.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鉴定意见》从多个方面进行审查。
以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16)鲁1603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为例,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被告人周运煌的辩护人提出“鉴定意见错误、鉴定机构及人员无鉴定资质、数据库来源不合法”的辩护意见。
法院针对该辩护意见所提问题进行了审查,认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具有法定的鉴定资质,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认为鉴定意见不存在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应当作为定案根据。由该案例可知,法院在审查鉴定意见时所主要依靠的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体现了法院对鉴定意见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的内在思路。
2.对非法证据的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一百零三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中详细规定了以刑讯逼供等方式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等应予以排除的规则。同样的,在法院审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时,如果辩护人、被告人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法院应该按照程序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以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随州中刑终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书》为例,上诉人钟庆成、钟某及辩护人提出了侦查机关违法取证、证据不实的问题。随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开庭后,于2013年7月16日向随县人民检察院发出了《建议函》,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2013年8月6日,原公诉机关会同公安机关的相关人员对涉案的相关证据予以重新调查取证,对不能核实的证据予以了排除。同样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的问题进行审查的案例还有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刑终47号《刑事判决书》,该案中辩护人提出:“相关证据系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收集,应予排除”的辩护意见,但是法院经审查,认定:“在案证据均系侦查人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调取,且上诉人段金生……均供述了……事实经过,各上诉人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稳定,之间相互一致,供述的销售模式、奖金制度、职责分工等内容与在案卢某……等人证言、原审被告人陈述、书证传销制度营销计划简版、电子数据等证据一致,应予采信。”由此可见,在认定证据是否属于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过程中,法院并非仅仅依靠被告人或上诉人的供述,而是注重审查供述之间是否能否相互印证,特别是与书证、电子数据的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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