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企及分公司、经销商典型案例和违法行为(下)
http://www.dsblog.net 2019-11-19 14:47:28
办案人员认为,如果当事人在公安机关没有立案的情况下,加强内部控制,对合作伙伴外出参与活动加强管理,给以后执法机关开展调查提供便利条件,在执法机关进行调查时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对案件的早日侦破起到积极作用。因此,针对直销企业的法律培训、严格监管、强化规范非常必要。
三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直销行业出现的问题较多,对网上出现的类直销如何监管以及对直销企业对外进行挂靠、合作等方面的规范,需要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禁止性规定,并逐步在未来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中得以体现,以便办案人员执法时有法可依。
□山东省泗水县市场监管局蔡勇
山东两公司为传销提供货源等条件案涉案证据
1.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登记情况,证明两公司的关系实为一个经营主体。
2.询问笔录,证明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传销违法行为,以及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为传销提供货源等条件的违法事实。
3.合作协议,证明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关系。
4.从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调取的会计账目,证明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为传销提供培训场所及货源的收入。
5.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部分发货详单、某产品货款汇总表等,证明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为传销提供培训场所及货源的事实。
6.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证明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传销的事实。
7.《审计报告》济晨会师专审字(2018)第37号,证明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及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关系产生的利润情况。
贵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规直销案
案情简介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未经批准从事直销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52.46万元,并处罚款43万元。
办案人员谈心得——
认请直销本质 准确辨别违法行为
本案的定性重点是厘清直销员与经销商的身份问题。直销员与直销公司属雇佣关系,直销行为是公司行为。经销商是与直销企业分离的独立商事主体,经销行为是自己独立行为。直销员可以直销,经销商只能分销。
在查办本案时,办案机关对直销企业经销商的处理,在案件事实、案件定性的法律适用上,都没有异议。但由于证据取得受限等各方面因素,办案机关仅查处了当事人即直销企业经销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而对直销企业权健公司是否授意当事人开展直销活动未能进一步深入调查核实。
案件顺利查办需要办案人员熟练掌握办案技巧。本案中,办案人员现场查封经营场所,及时扣留相关设备如通信设备、电脑、U盘等,为调查取证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此类证据如不及时锁定,事后将难以取得,从而无法形成有效证据链,影响案件查办。
实践中,直销企业经销商往往以合法的“直销模式”从事违规直销活动。本案中,当事人避开经营模式不谈,只交待是为服务贵州地区会员且从事咨询服务工作,乍一看好像不违法。这就要求办案人员熟悉法律法规,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认清直销的本质与特征,能准确辨别违法行为,从而明确调查取证方向。
检查直销企业经销商所经销的产品是否属于直销产品是关键。本案中,办案人员认真对照直销牌照核定的产品范围进行检查(商务部网站公示),核对直销产品种类、价格,掌握违法核心点。通过查办本案,办案人员感到,本案当事人不仅擅自开展直销活动,销售直销产品,且其销售的产品价值与价格严重背离,当事人为了让属下会员有高额回报,将推销提成提高到50%,造成产品的价格虚高。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直销产品销售方式向通过网络营销、平台交易、物流提货方向发展,而购买者与直销区域如何判定,还需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及执法实践中加以完善。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郁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 陈永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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